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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湖南矿业网      发表时间 :2025-05-08 09:45:30

5月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对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推进富矿精开,实施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

  针对矿业权,《条例》规定矿业权设置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根据《条例》,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竞争规则、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条例》规定,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针对矿区生态修复,《条例》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针对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条例》规定,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出现矿产品供需严重失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等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多彩贵州网)